梁书龙、张本程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77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772号案件名称
梁书龙、张本程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梁书龙;张本程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772号申请执行人:梁书龙,男,1988年3月8日出生,满族,司机,住凤城市。被执行人:张本程,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满族,农业,住凤城市。梁书龙与张本程侵权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682民初31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股权红利、收益性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冷雪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 露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国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22执772号 下一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黄江华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2200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