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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振振、商彦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83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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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83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闫振振、商彦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闫振振;商彦忠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8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闫振振,男。被执行人:商彦忠,男。本院在执行闫振振与商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商彦忠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商彦忠名下有解放牌汽车一辆、大众汽车牌一辆。现因执行需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商彦忠名下的解放牌汽车一辆、大众汽车牌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二、在查封期间不准过户,被执行人商彦忠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其它权利义务,不得有妨害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黄 波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马 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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