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奥中科智能装备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重庆中油重科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231执1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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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1执1391号案件名称
德奥中科智能装备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重庆中油重科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垫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德奥中科智能装备技术(北京)有限公司;重庆中油重科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垫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1执1391号 申请执行人:德奥中科智能装备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01N40F7Y。委托代理人:候明霞,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中油重科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3315802491。法定代表人:张慧娟。申请执行人德奥中科智能装备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中油重科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0231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德奥中科智能装备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重庆中油重科实业有限公司支付1263085.87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194元,执行费1503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重庆中油重科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中油重科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屋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重庆中油重科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冻结银行账户有存款100035.15元,本院已经依法扣划。无登记的房产、车辆信息;3.本院到被执行人重庆中油重科实业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工业园区经营场所调查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目前该公司经营场所处于经营停滞状态,现场有少量货物库存,经现场询问申请执行人意见暂不要求本院对货物库存进行处置;4、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中油重科实业有限公司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纳入失信人员名单;5、此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重庆中油重科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德奥中科智能装备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1263085.87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194元,到位标的85004.15元,执行费15031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重庆中油重科实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渝0231执13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栋 审 判 员 王明江 审 判 员 胡中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 官助 理 彭秋林书 记 员 高仁友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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