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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斐盗窃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103刑初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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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刑初458号
  • 案件名称

    邓斐盗窃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邓斐
  • 案件缘由

    盗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103刑初458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斐,女,1986年10月3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六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于2021年3月1日被监视居住,于2021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河检刑检刑诉〔2021〕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斐犯盗窃罪,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20年7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邓斐在沈阳市沈河区英氏婴童用品店,趁服务员不备,将店内一辆英国产silverCROSS牌婴儿车盗走。经鉴定,被盗婴儿车价值人民币5880元。 2、2020年7月2日17时30分,被告人邓斐在沈阳市和平区中兴方城三楼DAZZLE女装店内,趁服务员不备,将一件米色无袖连衣裙盗走。经鉴定,被盗连衣裙价值人民币1399.5元。 3、2020年11月4日1时许,被告人邓斐在沈阳市和平区中兴方城三楼欧时力女装店,趁服务员不备,盗窃粉色毛呢大衣一件。经鉴定,被盗毛呢大衣价值人民币1295元。 4、2021年1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邓斐流在沈阳市和平区中兴方城三楼DAZZLE女装店内,趁服务员不备,盗窃粉色羊毛衫一件。经鉴定,被盗羊毛衫价值人民币999.5元。 5、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23日期间,被告人邓斐在沈河区塔加油站超市内,盗窃海飞丝、欧某洗发水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069元。 综上,被告人邓斐盗窃总价值为人民币10642元。后被公AN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指认现场笔录、情况说明、证据照片、谅解书、收条、送货单、便利店商品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证人邓某、马某、赵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1、林某、王某2、吕某的陈述,被告人邓斐的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邓斐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邓斐盗窃赃物已返还被害人,获得被害人谅解,且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9日起至2021年9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红 人民陪审员 武 雁 人民陪审员 胡心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王 宇 书 记 员 高 新 本判决所依照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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