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毅、西安建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6民初3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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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民初3750号案件名称
霍毅、西安建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霍毅;西安建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26民初3750号 原告:西安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常xx,该公司经理。被告:霍x,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原告西安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霍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合同余款31246元及利息7000元,共计3824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西安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霍x,约定由原告对蒲城县体育馆外墙一体板项目的相关供货及施工事宜。原告在2018年9月8日完成施工后,被告向原告出具结算清单,共计51246元,尚有31246元未结清,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因此,原告西安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8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景 涛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龚 珊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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