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朱宏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430执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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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430执636号案件名称
张伟、朱宏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彭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伟;朱宏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30执636号申请执行人张伟,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彭泽县。被执行人朱宏泉,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彭泽县。申请执行人张伟与被执行人朱宏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430民初1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伟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430民初1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远新审判员 刘楷林审判员 朱子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桂言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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