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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朱宏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430执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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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430执636号
  • 案件名称

    张伟、朱宏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彭泽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张伟;朱宏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30执636号申请执行人张伟,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彭泽县。被执行人朱宏泉,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彭泽县。申请执行人张伟与被执行人朱宏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430民初1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伟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430民初1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远新审判员  刘楷林审判员  朱子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桂言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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