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桂兰、任丽君等与万中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1民初8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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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1民初8015号案件名称
徐桂兰、任丽君等与万中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任丽君;任志勇;徐桂兰;万中德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1民初8015号原告:徐桂兰,女,194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告:任丽君,女,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告:任志勇,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桂兰(原告任丽君、任志勇母亲),女,194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万中德,男,195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敏(被告万中德妹妹),女,196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告徐桂兰、任丽君、任志勇诉被告万中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2021年9月8日,原告徐桂兰、任丽君、任志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桂兰、任丽君、任志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徐桂兰、任丽君、任志勇共同负担。审 判 员 钱伟侠法官助理 李凯叶书 记 员 曾 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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