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804民初1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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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04民初1125号案件名称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焦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奇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04民初1125号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法定代表人:姜会生,系该联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海中,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术端,河南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奇,男,193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冯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赵旭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玲玲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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