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少林、阳向红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02民初122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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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民初1222号之一案件名称
廖少林、阳向红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廖少林;阳向红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02民初1222号之一原告:廖少林,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向红,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原告廖少林与被告阳向红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廖少林于2021年9月26日以还需调取新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阳向红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廖少林申请撤回对被告阳向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少林撤回对被告阳向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44元,由原告廖少林承担。审 判 员 贺力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奕男书 记 员 姜思维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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