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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少林、阳向红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02民初122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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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民初122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廖少林、阳向红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廖少林;阳向红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02民初1222号之一原告:廖少林,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向红,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原告廖少林与被告阳向红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廖少林于2021年9月26日以还需调取新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阳向红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廖少林申请撤回对被告阳向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少林撤回对被告阳向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44元,由原告廖少林承担。审 判 员 贺力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奕男书 记 员 姜思维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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