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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树刚与赵中敏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6执2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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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2542号
  • 案件名称

    任树刚与赵中敏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任树刚;赵中敏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执2542号申请执行人:任树刚,男,汉族,1982年01月0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赵中敏,女,汉族,1986年1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任树刚与被执行人赵中敏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2020)渝0116民初61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的抚养费4000元(详见判决书)。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4050元,实际冻结并划拨359.96元,此款支付申请执行人309.96元,支付本院执行费50元。除此以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18日,本院将本案执行中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6执254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双平 审  判  员   王化雨审  判  员   程  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 官助 理   王  根书  记  员   曹  宇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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