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某、刘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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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5197号案件名称
长春市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某、刘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长春市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刘某;刘某;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197号原告:长春市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深圳街**。 法定代表人:李春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该单位司机。 原告:刘某,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刘某,男,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兴隆山镇繁荣街社区。 被告:高某,女,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兴隆山镇繁荣街社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路**。 主要负责人:刘林,经理。 长春市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刘某与刘某、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长春市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刘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市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长春市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刘某负担。 审判员 那立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文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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