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海龙、谭成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3民初1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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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3民初1381号案件名称
郭海龙、谭成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舒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郭海龙;谭成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吉0283民初1381号原告:郭海龙,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谭成艳,男,原住湖南省。现下落不明。原告郭海龙诉被告谭成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海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成艳经过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期满后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由于租车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5月20日—2018年10月20日,只还了64天,到期后被告迟迟不归款欠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院,请求被告一次性还清原告剩余本金3984元,利息600元,逾期利息1000元;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被告谭成艳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8年5月21日在原告处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10月20日止。被告出具借条一枚,被告共计给付64日钱款,共计6016元,剩余借款本金3984元尚未偿还。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借条原件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在庭审中,原告表示放弃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谭成艳在原告处借款属实且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郭海龙要求被告谭成艳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谭成艳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成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给付原告郭海龙借款本金398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谭成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俭人民陪审员 孙胜才人民陪审员 汪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红月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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