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廷、曹爱国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624执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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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624执332号案件名称
李海廷、曹爱国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怀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海廷;曹爱国;符宝红;殷心军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624执332号被执行人:李海廷,男,1971年2月24日生,怀仁市新家园镇,住怀仁市同仁家园二区25栋4单元302室。被执行人:曹爱国,男,1970年12月29日生,山阴县人,住怀仁市东南台附近出租屋。被执行人:符宝红,男,1977年12月10日生,大同市左云县人,住大同市左云县水窑乡柏山村154号。被执行人:殷心军,男,1985年12月12日生,大同市左云县人,住怀仁市棚户区47号3号商铺。本院在执行李海廷、曹爱国、符宝红、殷心军罚金一案中,经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李海廷、曹爱国、殷心军银行账户有足量余额,我院已将其三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依法冻结,并将其账户余额足额扣划,被执行人符宝红银行账户有少量余额,我院已将其银行账户依法冻结,并将其账户余额予以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建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左国林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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