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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生方等大通天和医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4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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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21民初4323号
  • 案件名称

    大通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生方等大通天和医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大通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生方;大通天和医院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4323号原告:大通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解放北路。        法定代表人:马生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平,北京市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鸟志成,北京市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生方,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居民。        被告:大通天和医院,住所地: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解放北路。        原告大通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生方、大通天和医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大通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通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通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连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郭延翠书记员李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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