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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旭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3执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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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903执451号
  • 案件名称

    张海旭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张海旭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903执451号移送机关:七台河市桃山区法院。被执行人:张海旭,男,汉族,无业,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本院在执行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张海旭吸毒一案中,经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该案属于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21)黑0903执451号执行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易新审判员  纪凤岩审判员  孙震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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