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福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6执2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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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6执2495号案件名称
张福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当事人
张福;百纳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6执2495号申请执行人百纳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京0116民初391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张福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张福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福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福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福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福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福财产以人民币8944.38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刘 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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