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0482执233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482执2334号
  • 案件名称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浙江盛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沁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浙0482执2334号浙江盛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沁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浙江盛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沁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5432.1元,执行费为88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上海沁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3131.1元。至此,本院(2021)浙0482执2334号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