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郝兆喜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323执4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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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323执4019号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郝兆喜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郝兆喜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323执4019号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592720669,住所地宿迁市。负责人:刘扬,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郝兆喜,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住泗阳县。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与郝兆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郝兆喜所有的牌号为苏N×××××号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胡继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唐春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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