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启武、段利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921民初1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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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民初1247号案件名称
胡启武、段利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胡启武;段利荣;张宗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921民初1247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906052833。被告:胡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段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某、段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6万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16日,被告胡某某以做生意资金欠缺为由,由被告段某某担保,于原告家中共同向原告借款6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借据一张,以及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还盖了被告指纹。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以资金短缺、事务繁忙等原因推脱,长期拖欠不还,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压力,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胡某某、段某某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16日,被告胡某某向原告张某某借现金6万元,由被告段某某提供担保,被告胡某某、段某某向原告张某某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借到张某某60000元整(陆万元整),借款人:胡某某,担保人:段某某(2016.9.16)”。原告向被告出具借款后,多次要求被告胡某某、段某某偿还借款,但借款6万元至今没有偿还,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胡某某偿还借款并由段某某承担担保责任。上述事实有欠条、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张某某向被告胡某某出借借款,双方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是在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胡某某偿还借款时,被告胡某某应当及时向原告张某某偿还借款。被告段某某在被告胡某某借款时自愿承担担保责任,并在欠条担保人栏签名,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偿还借款6万元,被告段某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的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被告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覃 锋 二○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彤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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