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满林副食店、曹金荣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2执恢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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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恢640号案件名称
永州市冷水滩区满林副食店、曹金荣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永州市冷水滩区满林副食店;曹金荣;张利文;唐旭云;张丽恒;唐美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2执恢640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满林副食店。经营者:吕满林。被执行人曹金荣,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利文,男,汉族。被执行人唐旭云,女,汉族。被执行人张丽恒,女,汉族。被执行人唐美艳,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满林副食店与被执行人曹金荣、张利文、唐旭云、张丽恒、唐美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2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2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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