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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刚、胡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6执280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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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226执280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胡刚、胡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颍上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胡刚;胡胜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6执28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刚,男性,194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颍上县。被执行人:胡胜,男性,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刚与被执行人胡胜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226民初47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胡胜银行账户内1145元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张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文辉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6执28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刚,男性,194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颍上县。被执行人:胡胜,男性,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刚与被执行人胡胜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226民初47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胡胜银行账户内1145元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张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文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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