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战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02民初16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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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2民初1688号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战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战训;李立民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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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02民初1688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74007652。法定代表人:田红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武、宋丽,辽宁润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战训,女,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被告:李立民,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战训、李立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4元,减半收取882元,由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蒋 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孙 岩书 记 员 王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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