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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战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02民初16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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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02民初1688号
  •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战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战训;李立民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02民初1688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74007652。法定代表人:田红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武、宋丽,辽宁润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战训,女,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被告:李立民,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战训、李立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4元,减半收取882元,由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蒋 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孙 岩书 记 员  王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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