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风杰、王连羿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0执245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0执2451号
  • 案件名称

    王风杰、王连羿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风杰;王连羿;吕洪全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0执2451号申请执行人:王风杰,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天津杰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连羿,男,195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俊海,系被执行人女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秋生,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吕洪全,男,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风杰与被执行人王连羿、吕洪全民间借贷纠纷[(2020)津0110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2404942.49元,执行费26449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暂申请终结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10执24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文捷审判员  刘冠球审判员  庞丽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楠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