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风杰、王连羿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0执2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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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0执2451号案件名称
王风杰、王连羿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风杰;王连羿;吕洪全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0执2451号申请执行人:王风杰,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天津杰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连羿,男,195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俊海,系被执行人女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秋生,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吕洪全,男,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风杰与被执行人王连羿、吕洪全民间借贷纠纷[(2020)津0110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2404942.49元,执行费26449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暂申请终结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10执24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文捷审判员 刘冠球审判员 庞丽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楠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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