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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朝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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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21执825号
  • 案件名称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朝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朝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朝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葫芦岛市汇通汽贸有限公司;朝阳市添赢汇通商贸有限公司;朝阳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1执825号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住朝阳双塔区新华路三段7号。法定代表人:王大全,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辉,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强,职员。被执行人:朝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五一街二段14号。法定代表人:程林,主任。被执行人:葫芦岛市汇通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凌云开发玉皇商城宾馆门市4号。法定代表人:郝娜,经理。被执行人:朝阳市添赢汇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塔区文化路三段一号。法定代表人:刘庆雨,经理。被执行人:朝阳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双塔区友谊大街三段51号。法定代表人:吴晓辉,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与被执行人朝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葫芦岛市汇通汽贸有限公司、朝阳市添赢汇通商贸有限公司、朝阳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321执82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朝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葫芦岛市汇通汽贸有限公司、朝阳市添赢汇通商贸有限公司、朝阳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国辉执行员  刘志国执行员  宋世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 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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