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魏剑波、焦俊轩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5执恢995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5执恢99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魏剑波、焦俊轩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魏剑波;焦俊轩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5执恢9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魏剑波,男,汉族,1960年9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焦俊轩,男,汉族,1977年4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魏剑波诉焦俊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62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焦俊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魏剑波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8年4月18日起,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计至该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2018年5月17日至2018年8月17日期间被告已偿还的105000元应予扣除。);二、被告焦俊轩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时,原告魏剑波有权以被告焦俊轩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产(郑房权证字第××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焦俊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魏剑波于2021年4月12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105执恢9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尧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孙晓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