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剑波、焦俊轩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5执恢99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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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5执恢995号之二案件名称
魏剑波、焦俊轩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魏剑波;焦俊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5执恢9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魏剑波,男,汉族,1960年9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焦俊轩,男,汉族,1977年4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魏剑波诉焦俊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62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焦俊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魏剑波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8年4月18日起,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计至该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2018年5月17日至2018年8月17日期间被告已偿还的105000元应予扣除。);二、被告焦俊轩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时,原告魏剑波有权以被告焦俊轩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产(郑房权证字第××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焦俊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魏剑波于2021年4月12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105执恢9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尧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孙晓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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