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立英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74执67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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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74执67号之三案件名称
崔立英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崔立英;国投万盛(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金融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74执6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崔立英,女,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国投万盛(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李正国。崔立英与国投万盛(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266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国投万盛(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崔立英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2,826,677.89元,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国投万盛(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但国投万盛(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询系统,对国投万盛(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轮候冻结了国投万盛(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未发现该公司名下有基金财产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于2021年8月27日对国投万盛(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在终本约谈过程中,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崔立英,其对本案的执行情况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国投万盛(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财产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崔立英申请执行后,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国投万盛(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并对国投万盛(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鉴于国投万盛(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无基金财产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崔立英亦不能提供可执行的基金财产线索及其他财产线索,且崔立英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第266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嘉明财富(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崔立英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成成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郭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曲赞竹书记员 韩 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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