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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甘2921民初19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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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2921民初1967号
  • 案件名称

    马某某、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临夏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马某某;杨某某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甘2921民初1967号原告:马某某(曾用名马某某某),女,回族,住甘肃省临夏县。被告:杨某某(曾用名杨某某某),男,东乡族,住甘肃省临夏县。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2月按民俗举行了婚礼,同年8月23日补领了结婚证。2013年12月21日生育一女孩名杨某某1,现随原告居住生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8年7月21日,双方又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起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被告则表示夫妻感情尚可,若原告执意离婚,亦同意离婚,但要求孩子由被告抚养,不要求原告支付孩子抚养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二、婚生女杨某某1由原告马某某抚养,被告杨某某支付孩子抚养费2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付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永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夏玲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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