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建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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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560号案件名称
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建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建锋;李小峰;许建华;王海霞;贾海明;张宁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56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德县名州镇北门街26号。法定代表人:常建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执行代理人:李广武,系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建锋,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石家湾镇李家沟村人,住本村。被执行人:李小峰,女,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王建锋之妻。被执行人:许建华,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石家湾镇李家沟村人,住绥德县永乐大道。被执行人:王海霞,女,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洲县苗家坪镇王庄村人,住址同上,系许建华之妻。被执行人:贾海明,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石家湾镇贾张家沟村人,住本村。被执行人:张宁,女,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贾海明之妻。申请执行人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建锋、李小峰、许建华、王海霞、贾海明、张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绥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26民初17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建锋、李小峰、许建华、王海霞、贾海明、张宁偿还借款本金170743.31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受理费186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12368短信平台向被执行人王建锋、李小峰、许建华、王海霞、贾海明、张宁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7日、2021年5月6日、2021年9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建锋、李小峰、许建华、王海霞、贾海明、张宁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划拨被执行人李小峰银行存款7400元,并发现被执行人王建锋、李小峰、许建华、王海霞、贾海明、张宁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建锋名下福田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码:陕KJF238,车辆识别代号:500397);被执行人许建华名下思威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码:陕KJH557,车辆识别代号:082172);被执行人贾建明名下比亚迪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码:陕KHM167,车辆识别代号:220669)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上述车辆下落线索。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许建华名下位于陕西省绥德县井滩公安小区1号楼2-6-2号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表明暂不申请执行该房产。5.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建锋、李小峰、许建华、王海霞、贾海明、张宁下落线索,本院调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6.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将被执行人王建锋、李小峰、许建华、王海霞、贾海明、张宁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王建锋、李小峰、许建华、王海霞、贾海明、张宁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建锋、李小峰、许建华、王海霞、贾海明、张宁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波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马 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祁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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