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喜德县人民法院、阿西来给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2执16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32执163号
  • 案件名称

    喜德县人民法院、阿西来给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喜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喜德县人民法院;阿西来给;阿西小林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2执163号申请执行人:喜德县人民法院,住四川省喜德县。被执行人:阿西来给,男性,四川省喜德县人。被执行人:阿西小林,男性,四川省喜德县人。本院在执行喜德县人民法院与阿西来给、阿西小林罚金一案中,依据法律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履行法律文书义务责任告知书,经调查,被执行人阿西小林名下有存款461.61元,我院依法提取扣划到国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移送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吉伍克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吉克小平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