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晨阳、张见喜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9044)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5民初1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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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民初1899号案件名称
张晨阳、张见喜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9044)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晨阳;张见喜;滕丽沙案件缘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5民初1899号 原告:滕某某,女,198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惠某某,陕西秀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某甲,男,195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张某乙,男,201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法定代理人:党某某,女,1988年2月2日出生,系被告张某乙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就本案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履行,原告滕某某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滕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 晓 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利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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