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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滨、张艳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129执344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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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129执344号之四
  • 案件名称

    张国滨、张艳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延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张国滨;张艳秋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129执34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张国滨(公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男,1973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xxxxxxxxxxx。被执行人:张艳秋(公民身份证号xxxxxxxx,曾用名x),男,1977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xxxxxxxxxx。本院执行的张国滨依据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0日作出的(2020)黑0129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艳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国滨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艳秋给付尚未履行的借款本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675元、公告费56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付清时止,并负担申请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8月31日,本院划拨张艳秋在xxxxx公司存款1504.29元,划拨张艳秋在xxxxxxx公司存款629.28元,共计2133.57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国滨2083.57元,交纳申请执行费5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财产线索。2021年8月31日,申请执行人张国滨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0日作出的(2020)黑0129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金玲审判员  张绍春审判员  韩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陈 旭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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