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俊飞、郭俊飞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5执恢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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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5执恢135号案件名称
郭俊飞、郭俊飞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礼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郭俊飞;郭俊飞;陈立元;陈立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5执恢13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1983年5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1968年10月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自愿申请撤销执行,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425执恢1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邓国阁审 判 员 李高超审 判 员 李文忠 二O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曌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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