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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光、张兆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黑1282民初29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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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282民初2969号
  • 案件名称

    王晓光、张兆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肇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王晓光;张兆彬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黑1282民初2969号原告:王晓光,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国立,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肇东市东发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被告:张兆彬,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东市。原告王晓光与被告张兆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国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兆彬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晓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本金77,000元;2、自逾期之日起至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6日,张兆彬向王晓光借款64,000元,约定于2014年12月6日还款,并出具借据一份。2015年5月13日,张兆彬向王晓光借款13,000元,约定于2015年6月6日还款,又出具借据一份。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张兆彬拖欠至今未给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张兆彬在答辩期限内未予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6日,张兆彬向王晓光借款64,000元,约定于2014年12月6日还款,并出具借据一份。2015年5月13日,张兆彬向王晓光借款13,000元,约定于2015年6月6日还款,又出具借据一份。经王晓光多次催要,张兆彬拖欠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王晓光与张兆彬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意思表示真实,王晓光已实际提供借款,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张兆彬应按约定履行给付借款的义务。因此,王晓光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适当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兆彬给付原告王晓光借款本金7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王晓光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3元,由被告张兆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濮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邢雪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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