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浩达钢管租赁站、潘忠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31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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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3110-1号案件名称
杭州市西湖区浩达钢管租赁站、潘忠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杭州市西湖区浩达钢管租赁站;潘忠军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3110-1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浩达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经营者:潘婷婷。 被执行人:潘忠军,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杭州市西湖区浩达钢管租赁站与潘忠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856890.38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浩达钢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潘忠军达成执行和解,并向本院递交了和解协议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双方当事人就还款期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需要长期履行的,依法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106执3110号案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任何一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姚秋明 审判员徐建峰 审判员徐滨 二О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徐至成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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