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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郑桂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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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执472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郑桂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锦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郑桂廷;李文佳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2执4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辽河北路163号。法定代表人:邱海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郑桂廷,男,199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盘锦市盘山县。被执行人李文佳,女,199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盘锦市盘山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文佳、郑桂廷(2020)辽1102民初1153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责令被执行人李文佳、郑桂廷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文佳、郑桂廷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案款283,793.20元及利息,执行费4,157.00元,案件受理费2,778.5元,但被执行人李文佳、郑桂廷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李文佳、郑桂廷在工商总局、互联网银行、证券、房产、车辆、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进行调查,反馈结果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对被执行人李文佳、郑桂廷采取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进行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高明伟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102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节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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