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王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05执13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505执136号案件名称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王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本溪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王某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05执136号申请执行人: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本溪市南芬区。法定代表人:金上杰。被执行人:王某,男,1983年09月0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执行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与王某罚金一案中,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505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28000元,现已执行到位1896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王某的银行存款及金融理财产品,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房产登记,经查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有房产一处,位于铁西区北滑翔路10号,现已查封(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该房屋过户给刘某),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住房公积金,向保险部门查询收益性保险,向证券部门查询股息、红利,向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及失信措施。综上,被执行人王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经申请执行人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505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洪标审判员 宋宏兴审判员 商胜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羽彤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