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卫东与袁春林,王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民初4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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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民初4921号案件名称
夏卫东与袁春林,王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奉节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夏卫东;袁春林;王瑞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民初4921号原告:夏卫东,女,汉族,1967年9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王瑞云,女,汉族,1968年8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袁春林,男,汉族,1965年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夏卫东与被告王瑞云、袁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夏卫东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夏卫东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系自动放弃本次诉讼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夏卫东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余 炳 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倩 书 记 员 谭 云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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