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太洛路步阳安全门专卖店、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等张某2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3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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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81民初3015号案件名称
高平市太洛路步阳安全门专卖店、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等张某2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高平市太洛路步阳安全门专卖店;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张某2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高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3015号原告:高平市太洛路步阳安全门专卖店,住所地高平市太洛路107号。 经营者:张昊炜,男,1998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高平市太华路运管小区3排5号。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女,1966年8月31日生,汉族,住高平市太华路运管小区3排5号。身份证号码:×××。系原告高平市太洛路步阳安全门专卖店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山西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郭某1,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2,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2,男,1988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临淇镇苇涧村61号。身份证号码:410521198805243539。 原告高平市太洛路步阳安全门专卖店与被告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张某2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2021年9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2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平市太洛路步阳安全门专卖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平市太洛路步阳安全门专卖店撤回对被告张某2的起诉。 审判员 李志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闫育书记员 王云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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