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治国荣源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封晓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恢76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恢767号案件名称
陕西省榆林市治国荣源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封晓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陕西省榆林市治国荣源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封晓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恢767号 申请执行人:封晓虎,男,汉族,1975年6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陕西省榆林市治国荣源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定边县。法定代表人钟文发,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封晓虎与被执行人陕西省榆林市治国荣源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5民初35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陕西省榆林市治国荣源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封晓虎偿还借款人民币180万元及利息20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400元。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2.剩余案件款1495248元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3.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在执行系统提起对被执行人的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被执行人无保险、税务、股权等信息。4.本院依法于2021年4月8日冻结被执行人陕西省榆林市治国荣源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定边县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为:XXXXX)。5.本院依法于2021年8月25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陕西省榆林市治国荣源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的位于定边县XX镇XX环路房产十二处(产权证号分别为:XXXXX),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陕西省榆林市治国荣源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定边县XX镇XX环路治国荣源粮油贸易房产一处(产权证号:XXXXX号),不具备处置条件。6.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省榆林市治国荣源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封晓虎暂时无法提供,且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及强制措施,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陕西省榆林市治国荣源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封晓虎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 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川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4执保1467号 下一篇 李伟伟、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9民初9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