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金泽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1921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19217号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金泽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金泽宇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19217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泰安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3131322823。负责人:武华文,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媛,系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泽宇,男,1988年5月31日出生,朝鲜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金泽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以诉讼费预缴通知单的形式告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应于接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如在收到该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仍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即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在收到该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仍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 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门紫薇书 记 员 韩 璐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禹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423民初1726号 下一篇 关佑珍、杨啟宏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326执3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