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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吉曼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82执180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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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282执180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吉曼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慈溪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吉曼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桓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兆晶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82执18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偃月街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MA284AC2XR。 法定代表人:卢冲,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波吉曼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荣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091918414W。 法定代表人:胡长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宁波杭州湾新区桓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东镇马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062930342F。 法定代表人:徐特,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兆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兴产业集群区新兴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587455089C。 法定代表人:杜立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吉曼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桓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兆晶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82民初29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吉曼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桓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兆晶股份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4885209.14元及相关利息,并缴纳案件受理费45882元、执行申请费5125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宁波吉曼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桓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兆晶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各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宁波吉曼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桓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兆晶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宁波吉曼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的车辆、被执行人兆晶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的车辆及被执行人兆晶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慈溪市宗汉街道慈溪市新兴产业集群区宗汉街道新兴大道88号1号楼、2号楼、3号楼、4号楼、5号楼的房地产,但上述房地产因在他处设有抵押,属无益处分,暂不予处置,上述车辆因未实际控制到,暂无法处置。另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吉曼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桓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兆晶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宁波吉曼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桓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兆晶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宁波吉曼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桓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兆晶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罚款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宁波吉曼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桓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兆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吉曼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桓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兆晶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82执180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王传亭 审判员莫建江 审判员叶海慧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宋叶芮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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