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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云、李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323执2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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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323执2671号
  • 案件名称

    刘云、李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刘云;李冬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323执2671号申请执行人:刘云,男,1991年10月8日生,住泗阳县。被执行人:李冬,男,1986年3月20日生,住泗阳县。申请执行人刘云与被执行人李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323民特165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00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三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李冬名下有苏N×××××车辆一辆,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查封该车辆,但未扣押,无法处置。3.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冻结被执行人李冬持有宿迁冬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50000.00元。4.本院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5.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家中无人。6.2021年8月2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7.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名单。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执行标的400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已查询到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菁审判员 胡继忠审判员 杨如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婷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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