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吴丹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5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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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5733号案件名称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吴丹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吴丹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5733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吴丹,女,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罚金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21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8)湘0103刑初84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截止至本裁定之日止,被执行人吴丹尚应支付罚金10000元,退赔被害人周缘经济损失人民币246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丹的银行存款346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郭兴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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