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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行、史太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3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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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3385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行、史太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行;史太军;项廷兰;史春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338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凤城大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1504652687。负责人:吴玺,行长。被执行人:史太军,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项廷兰,女,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史春光,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行与史太军、项廷兰、史春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1执33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丹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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