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运、澄城县昌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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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739号案件名称
李运、澄城县昌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运;澄城县昌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739号申请执行人:XX城县昌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村口。法定代表人:蒙红军,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4018, 。被执行人:李运,男性,1990年3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蒲城县。本院在执行XX城县昌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李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525执7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志 升审 判 员 王 海 杰审 判 员 郑 建 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哲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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