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豆*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02执7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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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02执785号案件名称
邵*、豆*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邯郸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邵*;豆*;范*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02执785号申请执行人:邵*,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豆*,女,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范*,男,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与被执行人豆*、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豆*、范*未履行本院(2020)冀0402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豆*、范*银行存款57705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庆民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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