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海特尔食品有限公司、戴军波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6民终6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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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6民终6369号案件名称
莱阳海特尔食品有限公司、戴军波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莱阳海特尔食品有限公司;戴军波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6民终63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莱阳海特尔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马山路11号。法定代表人:董海,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炳勇,山东古名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军波,男,196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上诉人莱阳海特尔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戴军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21)鲁0682民初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戴军波于2021年9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戴军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莱阳海特尔食品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21)鲁0682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戴军波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减半收取50元,由戴军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戴军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安审判员 刘 腾审判员 陈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嘉源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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