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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自正、陈帅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82民初6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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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482民初6366号
  • 案件名称

    王自正、陈帅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汝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自正;陈帅杰;史丹丹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82民初6366号原告:王自正,男,汉族,1962年4月2日出生,住汝州市。被告:陈帅杰,男,汉族,1982年12月6日出生,住汝州市。被告:史丹丹,女,汉族,1985年11月14日出生,住汝州市。原告王自正诉被告陈帅杰、史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王自正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自正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王自正承担。审判员  杨明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桂靖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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