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自正、陈帅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82民初6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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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482民初6366号案件名称
王自正、陈帅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自正;陈帅杰;史丹丹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82民初6366号原告:王自正,男,汉族,1962年4月2日出生,住汝州市。被告:陈帅杰,男,汉族,1982年12月6日出生,住汝州市。被告:史丹丹,女,汉族,1985年11月14日出生,住汝州市。原告王自正诉被告陈帅杰、史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王自正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自正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王自正承担。审判员 杨明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桂靖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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