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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蓝青、郭光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7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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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7839号
  • 案件名称

    陈蓝青、郭光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
  • 当事人

    陈蓝青;郭光辉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7839号 原告:郭光辉,男,汉族,1981年5月1日出生,籍住河南省孟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熊焱,陕西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蓝青,男,具体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光辉诉被告陈蓝青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光辉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光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漾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十五 日    书  记  员       薛    楠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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