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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应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4执523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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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4执523号之五
  • 案件名称

    刘应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思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刘应乾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4执523号之五被执行人:刘应乾,男,苗族,1946年05月21日生,住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应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0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应乾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075.2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应乾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1779000115**87**0_1账户内存款CNY8104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谭仕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 洪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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