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应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4执523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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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4执523号之五案件名称
刘应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思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应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4执523号之五被执行人:刘应乾,男,苗族,1946年05月21日生,住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应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0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应乾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075.2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应乾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1779000115**87**0_1账户内存款CNY8104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谭仕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 洪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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